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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工商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18-03-08

潍坊工商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院依法治校,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 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认真履行教代会各项职能。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学院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 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五)讨论通过教职工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和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以及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六)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民主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执行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党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积极参与学院的改革和建设,具有大局观念、创新意识,敬业爱岗,无私奉献,工作勤奋。能胜任本职工作,善于学习,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处处起表率作用。

(三)有较强的责任感和正义感,团结同志,作风正派,公正公道,敢于担当,具有较高的群众威信和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四)积极参加学院各项集体活动,乐意为教职工民主管理活动出谋献策,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团结和带动教职工完成工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五)具备法律法规或学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以系部、职能部门(或工会小组)为选举单位,根据分配的名额由选举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代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人数较少的单位由若干单位代表组成代表团,并由所在代表团代表推选出团长。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应不少于全体教职工人数的30%。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教代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包括学院党政、群团组织、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学院各方面人员。青年教师、女教师、工勤人员代表应不低于1/3。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或任期未满退休、调离学院等,经主席团研究决定终止其代表资格,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增补。代表变动情况由学院工会备案。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向学院领导和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选举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四条 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作出说明。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 1/3 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教代会闭幕期间,遇有重大问题,由常设主席团或常设主席团扩大会议讨论决定,并向下一次全体会议报告。

第十五条 教代会每 3 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六条 召开教代会须有 2/3 以上代表出席。

根据需要教代会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列席或特邀代表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享有知情权、发言权,并应参加正式会议的各项活动。

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系部和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聘专家及教授等;特邀代表一般是已离退休的院级党政领导干部和教职工等。

特邀和列席代表由学院工会提名,广泛征求意见,提请学院党委研究确定。

第十七条 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常设)主持会议并主持教代会闭幕期间的工作。

主席团成员应当是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学院党政领导和工会主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由学院工会根据有关规定提名,经学院党委同意后由教代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主持会议、讨论决定会议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教代会由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两部分组成。

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和大会议题、议程,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和讨论审议学院工作报告、学院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讨论审议相关事项、处理提案、评议干部、大会发言、选举表决和形成决议。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议题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院工会提出,经学院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表决和重要选举事项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设立教学科研委员会、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提案审理委员会、财务审查工作委员会、监督评议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教代会专项工作和活动,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工作和任务。

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由教代会代表担任。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院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院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教代会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和申诉; (四)就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党委汇报,与学院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学院工会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邀请学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协商,提出处理意见。处理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时,其议程应增加工会工作报告、工会财务工作报告、工会经费审查报告以及选举工会委员会、离退休人员工作委员会、宣教文体工作委员会、女职工工作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等内容;非工会会员的教职工代表不参加工会的选举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学院为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七条 学院教代会工作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教代会换届,会前应向上级工会报告,会后应向上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